郎咸平:中日货币直兑,要警惕大灾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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……故性善则去圣王,息礼义矣;性恶则与圣王,贵礼义矣。
但一户的人,一人附籍,其余的人不附籍的,另从漏口之法。在周的宗法社会里,天子以天下的大宗而居于上,家仅指卿大夫所治及天下民家而言。
然则以反对宗法社会的论据欲否认家族制度的存在,未免有所误会!家族制度的演变,在其构成分子上,固然渐次由广而狭,后世各律也并未强制其必为大家族的共同生活,若所谓义门者然。在婚姻的故障方面,譬如说,初时同姓不婚,继而同姓共宗不婚;初时外姻行辈不同,尚可通婚,继而唐永徽后类多禁婚。又,制鄙,三十家为邑,邑有司;十司为卒,卒有卒帅;十卒为乡,乡有乡帅;三乡为县,县有县帅;十县为属,属有大夫;五属故立五大夫,使各治一属,立五正,使各听一属。汉,公府有户曹掾,州郡为史,主持民户事。汉宣帝时下令,子首匿父母,妻匿夫,孙匿大父母,皆勿坐。
然而无论如何,我国现行法仍相当承认家族制度,却系事实。两税法行,虽免了力役征,但庶人在官的杂役仍存。尧舜无为而天下治,遵斯道也。
行政上之资本主义,指不胜屈。(乙)惩奸 明律始以奸罪列为一门,除和奸外,几全为死刑,所以维持一家夫妇之和平也。(2)保护女子唐律,妇人怀孕未产,而拷决者,杖一百[[2]] 去岁秋间,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毕格氏,因在美得见拙作《九朝律考》,携舌人来访,语余日唐明二律,止有法文译本,而英文无之,研究颇以为难,殷殷询旧律要旨不倦,既而曰:贵国自有治国之良法,胡必一一模仿外国?余默然内愧,无以答也。
以中国之大而适用法律只有此数,诚以得以简驭繁之道也。汉高祖约法三章而民大悦,唐高祖约法十二条,遂代隋而有天下。
资本主义,非国家之特质,如中国自古即非资本主义国家。(3)保护疾病唐律,有疮病不待差而拷者,亦杖一百。(乙)扶弱之例(1)保护囚人唐律,诸囚应请给衣食医药者而不请给,应听家人人视而不听,应脱出枷窠杻而不脱者,杖八十。司法上之资本主义,即罚金拘役也,富者不关痛痒,贫者则大感困难。
立法上之资本主义,则选举制度及议会制度是也。因维持家族和平起见,故其律重孝而惩奸,分别论之:(甲)重孝 《吕氏春秋》引商书曰:刑三百,罪莫大于不孝唐律以不孝入十恶,盖家族制之国,其父母义务极重。豪强富者,罚以百金,未足损其毫毛,笞五十则颜面扫地尽矣。八十以上,犯杀人者议定奏闻,取自上裁,盗及伤人亦收赎,余皆勿论。
如采《异闻录》云:宋淳熙二月登极赦,凡民间所欠债负,不以久近多寡,一切除放,遂有方出钱旬日,未得一息,而并本失之者。以一教育言之,学校制度,亦资本主义之教育也,自小学逮至大学,历十余年,非资本家子弟,能卒业乎!我国三代贵族时代,本以学校为出身途径,隋唐以后,考试制度成立,虽有学校,止为研究学问之所,人仕不必以学校为唯一途径。
此例至元代犹然,与西律可谓极端背驰。未有民法,惯习即民法也,未有商法,商惯习即商法也。
囊荧映雪,闭户自修,不假金钱之力,而能取青紫如拾芥。余信中国法系,必有复兴之一日,何也?欧洲法系,无论其为英美罗马,要之皆属于资本主义之国家。(五)西律以个人为本位,而中律则以家族为本位。[[3]] 因外国人屡以旧律大旨见询,若于舌人翻译之不便,具有著中国法系论文之拟议,会寒假中李君糜寿,嘱为《法律评论》社作文,而废历年关,酬应捐集,仍无余暇,匆促以数小时书比付之,拉杂简单,都无条理,阅者谅之。我国立法,根据道德礼义,以父慈、子孝、兄爱、弟敬、夫唱、妇随为太平之极轨。进入专题: 中华法系专题讨论 中华法系 。
至于对债券债务之关系,西律常保护债券,故本息之外,尚认损害赔偿之制。何者?泰西立法,以权利为基础,我国则孔子罕言利,孟子亦云何必曰利,其非资本主义明甚。
(7)禁止官吏租住民房明律,凡官吏不住公廨,而住街市民房者,杖八十。(注二)[[3]] [[1]] 该文原载于《法律评论》1934 年第 11 卷第 19 期。
日人东川德治,有妾之研究论文,以为欧洲民法不认有妾,实到男女淫佚,全国私生子数目常超过正当婚姻所生之子。其最奇者,则历代凡大赦之年,将民间债务一律免除。
凡谓朝廷选用者,既由中央设吏部,专司铨叙,非经考试不得授官,故泰西之荐任委任制度,在明律者犯罪也。欧人用汉字为名,非译音也)充属荷兰属印度汉务司顾问官,喜研究中国旧律,携胡适之介绍函来谒,持中语甚流利,不仅能读汉文也。且农业之国,以不扰民为第一政策。(4)保护老者各国刑法,止有责任年龄之规定,而对于老者则无明文。
我国与英美派为近,亦一不成文法国家也。其原因则以人口过繁,统治者无力兼顾,故有此必要。
男子主外,女子主内,事实上妻即为一家之主,故女权并不弱。平权之弊,其结果非至阶级斗争不止,均利之弊,其结果非至实行共产不止,此必至之趋势也。
且即此一律,晋律尚有千余条,唐减为五百条,明再减为四百六十条,清又减为四百三十六条。如唐律脱漏户口,家长徒三年,清律欺隐田粮条注云:一户以内所有田粮,家长主之,即其例也。
明律,官吏嘱托公事者笞五十,官吏听从者与同罪。 此文摘自张晋藩主编:《中华法系的回顾与前瞻》第361-364页,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。(二)西律既依据权利,故常保护资本,中律不特保护资本,且以抑强扶弱为其特质。我国三代授田任役,均以家为单位,历二千年来不变。
按此指外官言之,前清犹沿此例也。(6)禁止挟势请托唐律,诸有所请求者,笞五十。
(2)保护女子唐律,妇人怀孕未产,而拷决者,杖一百。在平购中日关于旧律著述书籍数百种,终日寝馈其中,有所疑则录一小册子,就质于余,闻将翻译一二名著,以饷其国人云。
是书尚未着手起草,上课忙碌,益以多病,迄不知何日能成书也。(三)罗马法重形式,故手续法多如牛毛,我国不重视手续,虽万金贷借,一言有效,不必立据也。